某大学李教授以个人名义为其在学校科研项目中承担的一项技术申请专利,与学校发生纠纷。
这是一项职务发明。专利权人为某学院,发明人为李教授。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
(二)执行本单位委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辞职、退休或者工作调动后1年内做出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