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授权专利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二十二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三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没有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该专利设计应当有明显的区别。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特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申请内容的。第二十五条对下列项目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植物种类;(五)通过原子核变换获得的物质;(六)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两者结合的设计。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