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认定条件

(1)年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是指企业必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即必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日以上;“当年”、“上年”、“上年”均指企业申报前的1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度);“申请被认可前一年内”指申请前365天内(含申报年度)。

(2)知识产权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中国授权或审批的,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所有人应为申请企业。

2.没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分类评估,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估;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定。

4.按ⅱ类评估的知识产权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只能使用一次。

5.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期间,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利人时,申请时只能有一个权利人使用。

6.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在申请认定前取得的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付款收据为准。

7.集成电路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布图设计的专利商标和专利号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

国防专利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书;

植物新品种可以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网站上查到;

国家农作物品种是指由农业部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公布的农作物品种;

国家新药必须提供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必须提供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