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日照间距;为保护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涉及日照间距的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

(一)住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卧室,中小学的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公益性老年住宅楼(以下简称长日照楼);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原设计和使用性质的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和建筑物;

(2)建筑集中在楼梯间及辅助用房、山墙、带窗山墙的一侧(以下简称非主要采光面);

(三)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以下简称非高层建筑)的短边相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遮挡建筑,不得作为居住建筑和日照时间长的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居住建筑外墙6米以外的烟囱和长日照建筑或水塔12米以外的;

(2)高于建筑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楼梯间,突出外墙不超过1.5米;

(三)位于居住建筑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以外的建筑。

(四)未按城市规划进行新建、改建的区域内的危险建筑物,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原高度、原面积进行改建的建筑物。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第五条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应当根据日照间距系数和被遮挡建筑的计算高度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日照间距与被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到被遮挡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但被遮挡建筑底部为公共建筑的,应从公共建筑楼层高度中减去计算高度。第六条无挑檐的被遮挡建筑,日照间距为被遮挡建筑非主采光面外墙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对于有挑檐的被遮挡建筑,日照间距是被遮挡建筑非主采光面外的挑檐垂直投影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缘之间的最小距离。

被遮挡建筑为住宅的,考虑设置阳台,计算高度按设置不低于0.9米高的女儿墙计算。第七条非高层建筑的长、短边与居住建筑或日照长的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对准时,其日照间距系数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新开发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97;旧区改造,包括居住区、社区和组团,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入式建筑应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环境,日照间距系数不应小于1.7。

(2)长日照建筑: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插入的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应小于2。第八条在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的道路上建设非高层建筑时,建筑短边与居住建筑、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的距离,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短边计算高度的0.75倍。当掩蔽部建筑物的短边宽度超过65,438+02米时,每增加65,438+0米,距离将增加65,438+0米。第九条非高层被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的短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得小于被遮挡建筑短边的宽度。第十条新建遮挡建筑的短边与原建筑需要考虑日照的非主采光面相对时,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短边的宽度。第十一条在原建筑非主要采光面一侧建设住宅或者其他有日照间距的建筑时,原建筑位置上规划建筑的日照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规划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照高层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高层避难建筑(避难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日照间距符合下表的规定:

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表单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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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 │ │ │ │ │ ┃

┃\d\│≤30│40│50│60│70│80│90│100┃

┃L\ │ │ │ │ │ │ │ │ ┃

┠───┼────┼────┼────┼────┼──┼──┼──┼───┨

┃≤30│40.8│40.8│40.8│40.8│ │ │ │ ┃

┃ │ │ │ │ │50│55│60│ 65 ┃

┃ │(48)│(48)│(48)│(48)│ │ │ │ ┃

┠───┼────┼────┼────┼────┼──┼──┼──┼───┨

┃ 40 │40.8│40.8│40.8│ │ │ │ │ ┃

┃ │(48)│(48)│(48)│ 50 │55│60│65│ 70 ┃

┠───┼────┼────┼────┼────┼──┼──┼──┼───┨

┃ 50 │40.8│40.8│ │ │ │ │ │ ┃

┃ │(48)│(48)│ 50 │ 55 │60│65│70│ 75 ┃

┠───┼────┼────┼────┼────┼──┼──┼──┼───┨

┃ 60 │40.8│ │ │ │ │ │ │ ┃

┃ │(48)│ 50 │ 55 │ 60 │65│70│75│ 80 ┃

┠───┼────┼────┼────┼────┼──┼──┼──┼───┨

┃ 70 │40.8│ │ │ │ │ │ │ ┃

┃ │(48)│ 55 │ 60 │ 65 │70│75│80│ 85 ┃

┠───┼────┼────┼────┼────┼──┼──┼──┼───┨

┃ 80 │40.8│ │ │ │ │ │ │ ┃

┃ │(48)│ 60 │ 65 │ 70 │75│80│85│ 90 ┃

┠───┼────┼────┼────┼────┼──┼──┼──┼───┨

┃ 90 │40.8│ │ │ │ │ │ │ ┃

┃ │(48)│ 65 │ 70 │ 75 │80│85│90│ 95 ┃

┠───┼────┼────┼────┼────┼──┼──┼──┼───┨

┃100│40.8│ │ │ │ │ │ │ ┃

┃ │(48)│ 70 │ 75 │ 80 │85│9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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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h指遮挡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超过100m时按100m计算。┃

┃ D是高层建筑与遮挡房屋或日照时间长的建筑之间的日照距离。┃

l是高层建筑的外墙,与遮挡房屋或长日照建筑的主要采光面相对。

表面的长度。┃

表中给出的高层建筑日照间距为10的整数倍中H和L的值,其他条件提供。

┃┃酒店

如果条件按d =────计算,结果值小于48米,则建设长日照楼和新区开发的住宅。

┃ 2 ┃

┃大厦,日照间距按48米计算。┃

┃表中数字40.8为旧区改造中高层建筑与住宅的最小日照间距;(48)┃

┃为高层建筑,长日照建筑与新区正在开发的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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