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取得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概述

2014年3月,A公司用自己的染料产品与某企业交换了一项未经权威部门认定的非专利技术。甲公司产品成本53万元,不含税市场价格654.38+0万元,技术转让普通发票654.38+065.438+0.7万元。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款:无形资产70万元;贷:库存商品53万元,应交税费-654.38+应交增值税0.7万元,本期申报增值税。2065438+2004年7月,由于客户的需求,A公司准备转让这项技术,预计可获利1.4万元(含税)。A公司这项业务应该如何纳税?

交换的产品应视为销售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资产交换,以货物、财产和劳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视同销售货物、转移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2008〕828号)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向他人转让资产,因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营销或销售;用于社交;用于员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对于国外捐赠;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A公司以产品换技术,换来的产品应作为收入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要缴纳。

甲公司做账时已申报增值税,但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遗漏了视同销售产品的利润:100-53 = 47(万元),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为47 × 25% = 11.75(万元),故应补充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季报。

“营改增”技术转让应缴纳的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65 438+03]10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为交通运输、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文件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技术转让服务”进行了解释:“技术转让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的范畴,是指转让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活动。公司转让的技术属于“营改增”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技术转让税是优惠的。

财税[2013]第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附件三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厅进行认定,并将相关书面合同及科技厅审核意见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2009〕212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享受优惠待遇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国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向国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A公司转让的非专利技术未经权威部门认定,因此技术转让业务不符合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技术转让应确认的收入:1400000÷(1+6%)= 1320754.72元,应交增值税:1320754.72× 6% = 79245.28元。技术转让成本117万元,技术转让收入1320754.72-成本1170000 = 150754.72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0。应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79245.28+37688.68 = 116933.96(元)。

若A公司在转让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按政策要求持技术转让合同到当地省级科技厅进行技术鉴定,并将相关鉴定文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享受免征技术转让业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这将给企业带来116933.96元的节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