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及其适用范围简介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适用于该公约中提到的所有工业产权。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而不适用于商号、商誉和原产地名称。在中国,优先权原则体现在专利法中。

《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商标、制造商名称、商品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下面我们找一个法国网站的小编来详细介绍一下《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款。

独立原则

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各成员国的法律决定,是独立的。一个成员国的国民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该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予以驳回或宣布无效。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商标没有任何关系,包括申请人所在国。

也就是说,商标在成员国注册后,是独立于原商标的。即使原注册国已经撤销该商标,或者因未续展而无效,也不影响其在其他成员国的保护。同一项发明在不同国家获得的专利互不相关。

即各成员国根据该国法律独立授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一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他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也就是说,已经在一个成员国获得专利的发明,在另一个成员国可能无法获得;另一方面,在一个成员国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在另一个成员国可能不会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