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优先权,并自优先权审查请求被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第三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行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可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涉及低碳技术、资源节约等对绿色发展有贡献的重要专利申请;中国首次在国内就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第五条发明专利优先申请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授权专利数量和本年度待审申请数量确定。
第六条要求优先权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优先权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审查请求书;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本。第八条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具备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利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条件;检索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践培训和检索培训;要求优先权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由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检索人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进行检索。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优先权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已经授予优先权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及时办理,并自优先权审查请求被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于要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如果申请人延迟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并将其作为普通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