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作品的独创性和专利技术的创造性标准有什么区别?
作品的创造性和专利法的创造性有很大不同。首先,作品的创意不是建立在新奇的基础上,不要求作品的思想主题新颖独特。虽然一部作品与另一部之前的作品相同或相似,但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就不会破坏该作品的创造性。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显然是以新颖性为基础的。比如突尼斯《著作权示范法》在第1条的注释中就强调了这一点,作品的独创性和新颖性不能混为一谈。
其次,作品的创意不具有排他性。不同的人同时创作相同或者相似的作品,仍然可以获得独立的著作权。专利法不允许对同一发明创造进行重复授权。
再次,两者的确定性也不同。作品的创造性要求智力成果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于已有作品,无论是否是已有知识的再现。这一特点实际上是通过作品的个性体现出来的,著作权保护对智力创作成果的个性要求体现了对社会文化生活多样性的追求。关于作品的独创性在作品个性中的体现,下文将继续讨论。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发明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明显高于著作权法中的创造性。
作品的创造性要求是作品独创性概念的第二个层次。该标准的提出对于著作权法实践中排除非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创造是一种新的组合。智能是人运用以前的知识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智力劳动不全是创造性劳动,也不全会产生“新的组合”。而且,人类的智力活动客观上有层次和类别,人类的产品也有层次、类别和程度。
根据是否含有作品的创造性成分,在著作权法实践中,我们完全可以将智力机械劳动和智力技能劳动产生的成果排除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之外,理由是这些智力成果不含有作品意义上的独创性。
正如欧洲一些学者所言:“作品只有以创造性的方式产生,并体现法律所要求的创造性独创性和独创性,才是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作品与非作品的区分,是基于智力创造性劳动和智力机械劳动的哲学区分。只有智力机械劳动产生的成果不受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