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要求国内优先权时需要注意什么?

1)注意立案时机。根据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交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或者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提交优先权声明的,不享有优先权,也不能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2)缴纳相应费用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每项优先权的费用为80元,缴纳期限与申请费相同,即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优先权费的,所要求的优先权视为未提出。3)撤回在先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已经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其权利。4)国内优先权的依据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先申请的主题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国内优先权的依据:一是已经享有外国优先权或者国内优先权的;二是已经授予专利权;第三,在先申请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