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具体包括哪些措施?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择优评标、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
说明本文是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主体,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目标。
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具体包括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择优评标、优先采购等措施。
采购需求标准的制定是采购政策执行中最常用、最直接的措施,是通过规定所采购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标准或质量标准来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一般来说,政府采购政策在支持节能环保、鼓励技术创新、支持国货方面,对政府购买的产品和服务采取明确的需求标准。例如,一些国家在采购政府办公设备时对一般社会使用的产品实行更严格的绿色采购能耗和排放标准,在配套国货中规定明确的国货附加值比例,在购买政府印刷服务时规定综合排放标准。目前,我国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仍以清单形式实施,但清单中所列产品实际上都有相应的能耗指标。需要注意的是,采购需求标准在指导创新产品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技术要求标准越高,供应商采用新技术的可能性越大,但采购成本也可能越高。政府部门在确定采购需求标准时,必须综合考虑采购目的、产业政策和预算约束,除国家统一采购政策要求外,不能擅自提高需求标准。特别是对于进口产品的使用,人为提高需求标准会抑制国内产业的发展,不利于降低设备的长期使用成本。2007年,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国内无法获得或者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无法获得,确需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在取得财政部门批准后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了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保护和推动了我国国内产业的发展。据统计,近年来,进口产品占政府采购总额的比例一直保持在3%以内。
预留采购份额预留采购份额是指采购人在某个采购项目或所有采购项目中预留一定份额,专门针对特定供应商如中小企业进行采购,通过政府采购市场支持和促进该类型企业更好的发展。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例如,美国联邦政府为小微企业留出约23%的采购预算。2011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该办法第四条规定,负责编制部门预算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本机构自身运行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将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预留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对于预留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咨询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
价格评审优惠价格评审优惠是指在以价格为评审因素的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对某一类特定供应商的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并将扣除的价格作为其参与评审的价格,使其报价相对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获得评审优势,从而提高中标几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约定小微企业产品价格6%-650%。第六条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规定,小微企业合同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额30%以上的,联合体可在价款中扣除2%-3%。同时,鼓励采购人允许已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分包给中小企业。2014年,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65 438+04]68号),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并享受预留股份、评审时降价等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各地区、各地区”有统一采购项目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统筹,在本部门统一采购项目总预算中预留30%以上,专门用于监狱企业。 “通过政府采购扶持监狱企业的政策,稳定监狱企业的生产,提高对罪犯和吸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优先采购优先采购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优先采购特定供应商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使该类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帮助其不断发展。从国外的做法来看,既有新技术产品的推荐购买清单,也有清单与评估折扣相结合的方式。我国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清单主要借鉴了后一种做法,即采购人对列入优先采购清单的产品设置加分或同等条件。2004年和2006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分别发布了《关于实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关于实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主要包括以下政策措施:一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二是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形式发布。政府采购列入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的产品时,在技术和服务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三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招标、谈判等采购文件中明确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评价标准。四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财政部门可酌情拒付采购资金。近年来,通过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降低了政府采购机构的能源支出,促进了企业节能环保技术进步,提高了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了能源,保护了环境,为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外采购政策的执行中,一般采用强制性标准来实现政府部门对某一类产品的强制使用,而不是强制购买产品清单的做法。因此,条例仅在采购措施中列出了优先采购,而非强制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