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声像档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声像档案是指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历史记录。由各部门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具有保存价值的。

声像档案一般由录音磁带、录像带、录像带、影片(母片)和照片(包括底片)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声像档案是我公司整体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B)声像档案数据收集

四个系列

反映公司主要职能活动的工作成绩和存在问题的声像材料;

各级领导和知名人士出席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

公司相关人员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采访、外事活动的声像资料。

涉及公司和邮电系统权益的视听资料。

其他单位形成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要视听资料。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视听资料。

五次收集

声像档案资料应在其形成后一个月内与归档部门其他载体形式的档案一并归档;如有特殊情况,备案时间可适当延长。

档案部门应随时收集具有特定保存价值的零散声像资料。

六个收集要求

录音带、录像带、录像带、胶片、照片(包括底片)和文字说明应收集完整,按时归档,并建立归档控制措施。未按规定备案的,不予报销其组建费用,防止丢失;

。特殊情况下接收原件和复印件;

视听资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底片、原件、图像、复制品应当一致。

第七条声像档案信息的收集

档案部门有责任随时收集重要的视听资料;

收集的声像资料中,如有涉及国家和全国邮电部门的重大事件,应将目录报送邮电部办公厅档案室。

第八条声像档案费用报销

公司各部门或个人按本办法第四条形成声像档案费用,按要求归档,经档案室签字认可,财务部门给予费用核销。

(C)视听档案的“整理”

声像档案的整理,包括分类、组合、整理和编目,使之系统化,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录像制作者负责声像档案的整理,档案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分类和编号

照片文件按代和问题分类。属于同一类别的照片按时间顺序编号,也填写其负数。整个家族的底片都编号了。格式:全宗-序号。

录音带、录像带和录像带是根据产生问题分类的,并根据内容编号。同一内容的几组条目应视为一个案卷,编一个案卷号,然后每组依次编号。

。请注意与其他载体文件相关的参考编号。格式为(文件形式)文件号/(文件形式)文件号。

第十二条保存期:保存期根据内容的重要性、时间、名称、可靠性和有效性确定。

第十三条文字说明的编写

书面描述的基本内容包括原因、时间、地点、人物、背景、作者(拍摄者)等。

。编写说明的要求:

()准确揭示档案材料的内容,概括其反映的全部信息,正确、完整地标注项目;

()写的是自然照片(或者几张内容相近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录像带是根据案卷编写的。一组视听材料应与课文密切相关:

()文字简洁,语言流畅;

()时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编制格式

照片汇编采用横排书写格式。其格式为照片/负数-文字描述-参考号-拍摄时间-拍摄者。

音频、视频、录像带的格式:在盒盖上贴标签。按要求逐项填写。

第十五条文件要求

多个相同主题的视听资料组成文件,集中编排播放。

。卷内目录:

照片和底片应当以自然张数为单位填入卷内目录;

录音制品、录像带和录像带应装入盒内的目录中。

。卷内参考表,用于说明卷内视听资料的排列和变化。

第十六条编目

声像档案的著录是按照国标进行的。-档案和描述规则。

(四)声像档案的保管

第十七条声像档案保管前要进行检查,对已经污损的,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第十八条储存条件

负片和片库的温度应保持在-℃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

图片库的温度应保持在-4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录音带和录像带的贮存温度应保持在-℃,相对湿度应保持在%-%。

十九底片书、录音带、录像带、录像带应垂直放置,磁场库必须避开奥斯特上方的磁场,磁场盒间距不得小于mm;最好不要用铁柜存放磁带。

第二十条库存照片档案每两次检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声像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收回、清洗、消磁和涂改;声像档案的销毁必须经过鉴定,由归档单位同意,报主管领导审批,并登记。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声像档案统计制度,做好声像档案的收入、搬迁、清点数量、保管、利用和效果等统计工作。

㈤音像档案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声像档案的目录、卡片等检索工具,要为利用者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建立声像档案的借阅和利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根据声像档案的密级确定利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专利声像档案的利用和国外单位的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已移交档案馆的,专利收益原则上应划拨给原移交单位,档案馆收取保管费。

第二十六条声像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档案馆。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限期外借。利用率高的声像档案可以借阅拷贝;其他单位借阅或复制声像档案,由档案室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实行有偿服务。借用期间造成损坏的,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在不影响保密的前提下,各单位可以利用声像档案举办报告会、展览,编辑综合或专题画册、资料片等。,积极开发利用现有声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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