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六条职务发明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从其约定。第七条非职务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第八条合作发明专利权属于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 * *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九条最先申请的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十三条支付实施发明的费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我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第十六条被授予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奖励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第十七条署名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需要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