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指根据第三方的申请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做出的宣告被授予的专利无效的决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人或者单位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按照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权利无效。请求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写成,一式两份,说明理由,必要时附有关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将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发送给专利权人,请求其在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维持专利或者宣告专利无效,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受益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或者维持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专利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事由”是指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新颖或与他人先前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违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不是基于说明书;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范围的;专利权的标的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乏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有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和其他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

4.重复授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第一个申请人,即一项发明创造只授予一个人(第一申请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上述情况下不能获得专利,已经获得专利的,可以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