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综合利用资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综合利用资源、节约能源、保护土地和环境、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用于建筑墙体的建筑材料产品。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粘土砖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产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节能环保的规定和标准。第五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因地制宜、安全适用、技术创新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税务、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依法处理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登记。

新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规定,符合市人民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发展的要求。

现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加强技术改造,提升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发展质量。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现有生产企业整合升级,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查处违法生产企业。第十条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无害化工业废物和建筑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严格产品检验。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对其产品进行标识。第十三条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开展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不得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禁止扩建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第十五条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目录。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及时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