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谈谈跨国公司是如何避税的?
2.就税基而言,各国也不一样。比如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扣除项目规定的不同,会导致税基的不同,逃税者会想尽办法寻求税基小的国家作为收入来源国。
3.各国征税的程度和方式各不相同。例如,大多数国家同时采用企业所得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而中国基本不征收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即使是同名的税种,内涵和外延也不一样。
4.不同的国家使用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大多数国家同时对居民和收入来源行使管辖权,许多国家行使单一管辖权。
5.不同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方式不同,这就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机会。各国采取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抵免法、扣除法和免税法。采用全额免税方式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综合信用额度的方法也导致了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
二、国际避税的方式方法
1.转移定价法避税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在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中,为获取企业集团整体最大利益,采取低于或高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的行为。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在国际上避税最常用的方法。跨国公司经常采用这种方式转移高税负国家关联企业的利润,从而降低集团整体税负,提高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转让定价有多种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控制原材料和零部件价格,影响产品成本。
第二,通过购买和租赁关联公司的固定资产,会影响其产品的成本。
第三,通过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控制专利费收取水平,会影响关联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四是通过在关联公司之间收取更高或更低的运输费、保险费、贷款利息费、管理费等进行利益输送。
经济全球化使得转让定价的应用更加普遍和隐蔽,对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挑战。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吸引国际投资和先进技术,我们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来吸引跨国投资。所谓滥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通过投资于税负较轻(即税点较低)的业务形式和收入项目,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近年来,大量外商在中国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我国税法规定,经营期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待遇。由于规定的减免税期限是从获利年度起算的,一些外商想方设法推迟获利年度的到来,使企业长期处于无税负状态;或者在减免税期临近到期时,尝试从原企业中分离出一部分,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便享受减免税期的新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现行涉外税率较低的情况下,出现了所谓的“逆向避税”现象。逆向避税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避开投资所在国相对较轻的税负,而在所在国对其利润支付相对较重的税负。从表面上看,纳税人承担重税是不合理的,但真正的原因是跨国公司的决策者想垄断税后利润。虽然税收负担增加了,但它避免了与投资所在国分享利润。
3.通过削弱资本避税
一般来说,资本弱化有两种表现: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出资;二是公司成立后,资本大幅减少,跨国公司抽回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经常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来逃避国际税收。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税法一般允许公司支付的利息作为费用扣除,而支付的股利不能扣除,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许多跨国纳税人在筹集投资经营资金时,往往刻意设计资本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现出以借贷方式投资,增加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比例,造成“资本弱化”。在中国的涉外企业中,外资比例普遍较低。甚至在扩大生产规模的过程中,尽可能将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收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的目的。入世后,当一些收入或费用项目具有灵活性,能够被跨国纳税人所控制时,也很可能被跨国纳税人用来避税。比如,我国外汇报价与调剂价的差额很大,而我国税法和会计规章制度规定,涉外企业外汇调剂的实际差额可以计算为汇兑损益,并据此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互联网、局域网和内联网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易。目前,全球已有52%的企业相继开展了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活动具有无国籍无地域、交易者隐蔽、交易电子化货币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化等特点。电子商务为跨国企业的国际避税提供了更安全、更隐蔽的环境。跨国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常驻法人,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的快速流动性,在虚拟的避税天堂经营,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隐瞒进出口货物交易和服务数量,规避关税。因此,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不仅促进了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也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税收制度提出了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