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区分留置权和质权

法律分析:留置权与质押的区别;

1,原因不一样。质押是根据当事人担保债权的意思而设定的,非经约定不产生质押,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方式。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设立留置权。

2.标的物的主人是不同的。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

3.权利的设立与标的物的关系是不同的。质押物与债权标的没有关系,必须是原债权标的以外的财产。留置权与债权的标的物有关,即债权的成立与标的物有牵连。

4.存储的成本不一样。质权人不得向标的物所有权人要求必要的费用,留置权人有权要求留置权人偿还留置权人的保管费用。

5.实现情况不一样。当债务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在通知债务人后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并直接受偿,只负有通知义务而不定期督促债务人履行。但是,留置权必须确定一定期限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仍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留置权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将动产质押定义为所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让与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质押的,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质押财产的返还和质权的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实现质押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 * *质押财产的处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押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债券和存单。

(3)仓单和提单;

(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其占有的动产为留置权财产。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 * *债务人的留置权请求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