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
(1)坚持合理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
(2)坚持政府导向和企业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③坚持并购方必须是优势企业的原则;
(4)坚持经营方向和方便人民生活的原则。第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合并不受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第六条企业合并过程中,应当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确定第七条合并方应当是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第八条下列类型的企业为被合并方:
(一)自愿提出被兼并的企业;
(二)资不抵债和破产的企业;
(三)长期经营亏损的企业;
(四)产品被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淘汰,且无力转产的。第九条对新兴产业中的微利或亏损企业,应优先考虑本行业内的兼并。第三章企业合并的形式第十条购买合并是指收购方以出资购买被合并方的产权。第十一条负债合并是指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全部债权债务和安置职工为条件,接受被合并方的产权。第十二条吸收股份合并是指被合并方的所有者以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作为股份投资,成为被合并方的股东。第十三条控股合并,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足够比例的股份实现控股,实现合并。第四章企业合并程序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通过直接协商等方式确认合并,并草签合并意向书。第十五条兼并双方的意向书和可行性报告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其内容包括合并方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合并后的发展方向、产品市场情况、未来三年的效益预测等。第十六条企业兼并各方为国有企业的,应当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经主管部门商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属集体企业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报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批准;如果是股份制企业,由股东大会决定。第十七条被兼并企业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债权债务清理、登记造册,并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机构确认。第十八条企业兼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被并购方应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吸收股份或控股合并的,合并方和被合并方都要进行资产评估。
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产权所有人确认。第十九条确定产权转让价格。被兼并方根据债权、债务和资产的清算情况,客观提出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资产重估价值,报所有者确认,作为产权转让的底价。产权转让的成交价格以底价为基础,由双方充分协商确定。被并购方为国有企业的,其产权转让价格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被兼并方属于集体企业的,其产权转让价格由企业主管部门、产权人代表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确认。
以股份或控股方式合并的,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双方的股份数额。第二十条合并双方应当签署合并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合并方式、被合并方的资产、债权债务处理、税务等问题、资产转让方式、交易价格、交易费用、支付方式及期限、职工安置、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福利待遇、遗留问题处理、违约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事项。第二十一条合并各方对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协商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合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合并双方必须在合并协议生效后15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和债权债务转移手续。企业合并后,可以根据合并方确定行业归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