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美国专利发表文章是否侵权?
为了通过申请专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无形资产,企业必须清楚地了解专利保护的范围,以便在市场上进行专利布局。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一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反映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础的。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比例仍然很大,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以图片或者照片表现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一种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定为侵犯专利权。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说明。虽然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总想尽可能大的划定自己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还是需要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这一规定几乎平衡了专利权人的要求和公众的利益。
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三个原则
第一,中央制约制度的原则
这一原则只需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充分揭示发明创造的总体思路,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周围一定范围即可。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可专利性条件,就不需要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因此,中心限制原则相对于上述外围限制原则可以进一步扩展和补充,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在专利纠纷中利用专利写作的漏洞逃避相应的法律追究,对企业有利,但由于其保护范围模糊,可能会出现一些对公众不公平的现象,难以与之区分。
二、外围制约系统的原理
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周界限定原则只能严格按照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进行,不允许任何其他的引申解释。这种方式虽然可以清晰地呈现专利保护的范围,但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文字游戏”非常容易被发现,一旦出现漏洞,就会在专利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要求极高,专利写作要字字斟酌。
第三,妥协原则
折衷原则介于上述两者之间。这一原则并不局限于“外围限制”而完全机械地受制于文字游戏,还巧妙地避免了“中心限制”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的不公和尴尬。在专利权人和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是一种较好的方式。目前,许多国家采用折衷原则撰写专利,中国在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基本采用折衷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