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地理范围和对知识产权的地理限制。

知识产权的这一法律特征不同于有形财产权。也就是说,它是严格的领土性的,其效力仅限于自己的领土。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除非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议,其他国家没有义务保护这种权利。任何人都可以在本国自由使用智力产品,无需征得权利人同意或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在一国取得权利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由于部分地区国家在经济、政治和法律传统上的统一性和邻近性,知识产权制度的统一化和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知识产权的地域限制原则。

地域性在不同“法”中的表现

在著作权法中,虽然各国的文化和信息传播方式不同,但各国的利益并不明显。因此,国际版权公约可以对版权的成立和效力作出实质性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的地域性不是很强,它的地域限制是宽松的。

在商标法中,专利权竞争激烈,各国利益严重对立,与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密切相关,各国都强调地域性原则;商标权和其他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法规范的标志一样,主要是为了维护行业秩序,国家利益不是特别严重。商标法体现的地域性原则也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