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
1.从属分散的立法模式
从属分散立法是指附属刑法规范不直接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完整内容,而是对刑法典或单行刑法有一定的依赖性。它有两个特点:第一,这种立法方式不能规定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附属刑法规范的完整内容。其全部或部分内容应附于刑法典或单行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二,这种立法方式不仅适用于规定参照性、修改性、补充性或解释性规范,也适用于创造性规范。这种立法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一般公式
综上所述,是指在所附的刑法规范中,只笼统地规定了一种或者几种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惩处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要看刑法典或者单行刑法的相关规定。这种立法方式是我国附属刑法规范中最常见的。
(2)显性表达
明示是指在所附刑法规范中指出或标明该条款附于哪部具体法律或哪条法律中的哪项条款或罪名。这种立法方式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规定依据某一法律(刑法典或单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比较公式
对照是指附属刑法规范规定的新的犯罪行为,只规定罪名和罪名。但其法定刑是与刑法典某条款或单行刑法中的立法处罚方式相比较而言的。这种立法在我国附属刑法规范中较为常见。
2.独立分散的立法方法
独立分散的立法模式是指附属刑法规范中直接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内容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法律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在各国的立法体例中有以下两种情况:
(1)创建刑法的一般规范。
(2)创设具体的刑法规范。所谓法典化立法模式,是指在非刑法中编纂附属刑法规范。这种立法模式是基于上述分散立法模式的存在,也应属于附属刑法立法的方式之一。将现有的附属刑法规范系统化是一种立法方式。不局限于对现有附属刑法规范的外部加工,而是在重新审视所有现有附属刑法规范的基础上,编纂出对非刑法调整领域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文件。这种编纂既要对现有的附属刑法规范进行梳理,消除相互冲突和重叠的部分,又要补充一些新的规范,填补空白,加强刑法规范之间的协调,使之从一定的原则出发,形成一个内在关联的统一体。这种立法既能克服零散立法的缺陷,又能为修改刑法典创造条件。
这种立法方法在我国尚未采用,但在国外刑事立法中,特别是在荷兰和联邦德国的框架立法中被广泛采用。因为两国在这方面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以我们仅以荷兰经济犯罪法为例来说明这种立法方式。荷兰1950颁布的《经济犯罪法》就是最早采用这种立法方法的典型。该法涉及50种经济法规,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农业经济法;第二是关于生活必需品的法律;第三是工资和价格法;第四,企业合并法;第五,运输法;第六,零售商品法。这部法律既包括经济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也包括经济刑事司法的组织措施。本法规定的经济犯罪都没有具体的构成要件和刑罚,但这些内容都是由相应的经济法规中的附属刑法规范规定的,而在本法中,只注明经济犯罪属于经济法规的哪一条款。这种只勾勒出一个经济犯罪的起源,其实质内容由具体的经济法规规定的立法方法,应称为“框架立法”,本质上也属于附属刑法编纂的立法方法。这部法律使原本分散在各种经济法规中的附属刑法规范按照一定的体例形成了系统的法律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立法分散的弊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提供了便利条件。但该法也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仅编纂了现行经济法规中的附属刑法规范,而未将其他非刑法中的附属刑法规范包括在内,范围过于狭窄;第二,该法将实体法、程序法和司法组织措施融合在一部法律文件中,不符合立法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三是不方便作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