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如何保护广告语的版权吗?
广告用语只是简单的一句话,不符合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定义,所以无法对文字作品进行登记。但如果加上简单的广告语言和相关的美术设计,就可以形成美术作品进行注册。名字、口号、标题是对等的。目前,我国对广告语言的保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广告会被法院认定为文学作品,具有著作权,受到保护。但这类广告一定要有创意、有特色,能直接、充分地体现品牌特色和企业形象,如“美的空调、美的世界”、“椰子挡不住风”等。而过于笼统、缺乏原创性、有明显模仿痕迹的广告,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我们建议企业的广告语言设计应尽可能有特色,并进行版权登记,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得到更充分的司法保护。
在实践中,中国并不否认广告语言的版权保护。从理论上讲,广告语言属于一种特殊的书面表达。一般来说字数少,很难表达出必要的创作高度,往往思想太多,表达不足。因此,一些西方国家直接拒绝为一般的广告标语提供版权保护。如美国版权局在其行政法中规定“姓名、名称、口号等短语和词组不能受版权法保护,不能注册为作品”。但我国部分法院在某些案件中已经认可广告语言,即使字数不多,也可以在满足作品原创性的前提下,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如“世界风情、东方情缘”(宣传商业建筑的服务)、“跨越冬夏,到达春秋”(宣传空调产品)。另一方面,知名广告可能不受版权保护。许多企业对精心设计的广告语言进行了大量的商业宣传。在获得高知名度后,他们往往误以为广告语言是独特的,是天然的“原创”,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