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如何起诉
具体根据起诉金额确定。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请参考以下法律法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第二条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以下标准给付:
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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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还指出:
第二十二条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应当在提起反诉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预缴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缴。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不申请司法救助,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申请再审的,应当分别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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