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复制、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授权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并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公开复制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美术、摄影、电影和作品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或者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通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