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的三项原则

法律分析:1,国民待遇原则。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与其国民同等的待遇;即使他是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成员国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事务所,就应与该国国民同等对待。

2.优先原则。《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自首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如果申请人在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续申请的日期可以视为首次申请的日期。

3.独立的原则。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各成员国的法律决定,是独立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向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向外国首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按照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在12个月内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就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