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及其他咨询服务的招标。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审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组织处理有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部运行的投诉和举报。负责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市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和保存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信息。第五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八条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大中型或者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1)估算服务合同金额在654.38+0.5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
(2)服务合同估算额在2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
(三)估算造价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和施工。
(四)采购合同中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第九条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的。
(二)国家安全部门和保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适合招标但不适合公开招标的。
(3)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
(四)经过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邀请招标获得批准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市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第十条交通、水利等可预见、需要提前准备的养护和应急抢修工程,每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预选三家以上合格承包商,需要养护和应急抢修时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具体承包商。第十一条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市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市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暂停或延期施工后恢复施工,且中标人未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自建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且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
(四)利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
(五)附属小型工程或与主体工程密不可分的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在建工程。
(六)两次投标失败的。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市发展改革部门不进行招标的,应当将审核文件抄送市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对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集体决策选择最佳承包商,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成本或费用。合同订立后,随意扩大合同范围,或增加成本或费用的,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