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和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由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01.04修订通过,将于2016+06+0.06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种子法,全面推进依法经营种子,促进现代种业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是增强学习贯彻种子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1)深刻理解意义。新修订的种子法是在总结15年来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和种业现状,借鉴国际种业立法理念,对我国种业基本法律制度进行的全面修订和完善。这次修订贯彻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符合发展现代种业的部署,符合我国种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建设种业强国奠定了法律基础,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更新观念,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种子法的新要求上来,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责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种子法以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为目标,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鼓励创新、简政放权的原则,全面改革种业科研育种、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体制。学习贯彻种子法,要坚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推进种子经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必须坚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研改革和自主创新,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要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完善企业行为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赔偿责任;坚持保障粮食安全,完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健全种子储备体系,规范种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安全审查,确保种业安全。

二、建立健全适应现代种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3)建立鼓励创新的资金支持和品种权保护制度。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理念,加大对种业创新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支持科研单位基础研究和企业自主创新,推动鼓励创新的政策制度化。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体系,依法推进种质创新和开放利用。实施严格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优化品种权申请、受理、审查和授权流程,完善品种权信息披露机制,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依法建立以财政支持为基础的种业科研成果公开转让制度,禁止私下交易。

(四)完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品种管理体系。为培育优质、高产、多抗、广适、适合机械化的新品种,应改革主要农作物品种审批制度,建立以种子安全为重点的“绿色”指标体系。拓宽品种试验渠道,支持育种、繁殖、推广一体化企业自主开展品种试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联合体、科研联合体、科研院所组织品种试验,并纳入国家或省级试验统一管理。建立同一生态区域的跨省引种备案制度,明确引种者的责任。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国家统一、部省协调的要求,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

(五)完善种子企业准入和行为规范制度。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合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取消注册资本,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方便申请人。对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或代销、专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建立县级备案制度,利用国家种业信息平台开展网上申请、许可审批和网上备案。推进企业行为规范体系建设,完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标签真实性制度和产地检疫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披露机制。

(六)强化种业安全的行业监管体系。完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完善检测技术标准,推行种子自愿认证制度,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结合标签信息实现可追溯,保障种子质量安全。建立和完善以救灾和余缺调剂为目标的国家和省级种子储备体系。完善种子进出口管理制度,引进国外优良品种资源,加快对外合作与交流。按照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建立种业对外投资和合作研发的安全审查机制,维护国家主权和种业安全。

三、认真履行《种子法》赋予的职责和任务

(七)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强化过程监管,启动同一生态区内省际间引种备案,提高引种质量和效率。实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加强登记信息和标准样品管理。加强新品种权保护管理,扩大保护范围,加快DUS检测授权,开展品种DNA鉴定和身份认定,提高保护水平。省级要严格整合企业许可审批,加强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和进出口管理;县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依法进行。

(八)加强市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管,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抓住重点作物和重点区域,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企业监管、市场检查和基地检查,加强对种子标签真实性的监管,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以品种真实性为核心,利用国家品种数据、标准样品和快速检测手段,严厉打击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监管的监督,强化行政问责,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九)推进种业体制改革。要把推进种业改革作为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以改革增强种业创新发展活力。坚持基础科学研究和商业化育种的合理分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利用公益性成果培育新品种。推进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改革,探索建立成果权益共享、科研人员转移转化和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科研人才向企业有序流动。推进种业与企业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R&D创新体系,提高种业育种、繁殖、推广一体化水平。

(十)推动种子产业政策的落实。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科技、金融、保险等部门的沟通,强化工作协调机制,法律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鼓励品种创新为目标,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试验、示范推广,按照推广面积研究建立品种后补贴机制。为稳定基地,提高生产能力,将优势制种基地纳入基本农田永久保护范围,实施制种大县奖励、制种保险、农机补贴等政策,加快良种制种基地建设。

四、进一步提升依法管理物种的能力和管理效率。

(十一)明确和强化依法管理种子的职能。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明确和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加快由种子管理向种子经营转变,加强种质资源收集、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登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质量监管等管理,坚持粮食经济作物、种子种苗并重、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由事前许可向事后加强监管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功能明确、制度健全的种子管理体系。各级农业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种子全过程监管机制。

(十二)加强县级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县级农业部门是实施种子法的基层力量。充实县级种子管理执法队伍,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和查处假冒侵权案件。品种试验示范、审定或登记后的跟踪评价和种业信息收集。加强管理能力建设,改善种质资源保护、品种试验、示范、种子检验、执法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健全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保障种子管理经费,提高技术支撑和服务能力。

(十三)推进种业信息化建设和追溯管理。建立国家种业大数据信息平台,采集品种保护、审批、登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标识等信息,构建从品种选育到种子零售的数据链,用信息化贯穿种业管理全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种业信息收集分析,做好与国家信息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实现查询和追溯。实施品种鉴定和种子质量认证,为科学公正执法提供信息支撑。鼓励利用互联网为农民建立品种推广大数据,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新品种展示示范体系,为农民购买良种和企业推广良种提供信息服务。

(十四)加强管理执法效能和作风建设。加强种子管理和执法体系建设,强化各省区联动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和结果公开。建立种子管理权责清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受追究。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惩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对参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弄虚作假,以及执法人员未予查处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五、加强对《种子法》实施的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农业部门要把贯彻实施种子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抓好种子法的贯彻实施。对新增法定职责、管理职能等事项,要加强与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套相应的保障措施。充分发挥种业协会在宣传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合法权益、推进信用建设、参与社会监督、提供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十六)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按照种子法要求,农业部正在抓紧制定和修订品种审定等配套法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省人大立法机构、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汇报,积极配合《种子法》实施调研,推动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发展实际和种业现状,认真梳理种子管理规章制度,及时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种子法精神的,及时修订和完善不符合新要求的。

(十七)加强法制宣传培训。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种子法》宣传培训计划,结合种子供应关键季节开展多种宣传培训活动。加强教师培训,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原则,做到理解深刻、讲授系统。要以县为单位,开展对科研单位、企业、经销商店、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的培训,打牢全行业知法守法、依法执业的基础。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挂图等方式。,将新的法律法规普及到农村基层农民,让经营者自觉守法,农民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十八)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种子法实施进展情况的调研,及时反映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应对预案和解决方案,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和有序衔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子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2016年底前将总体实施情况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农业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全国实施情况检查,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良好局面,依法保障现代种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