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特作出如下决定:

1.2021、1、1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种类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抵押;

(2)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单、仓单、提单质押;

(4)融资租赁;

(5)保理;

(6)所有权的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知识产权中的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四、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征信中心的监督和指导。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登记工作,不进行前置审批登记。征信中心应当做好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高效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统一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登记的过渡安排,妥善处理存量信息的查询、变更、注销服务和数据传递,确保相关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本决定部署的各项工作,努力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