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税怎么定义?
日前,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向辖区内一家医药企业补缴税款33万元,针对的是该公司2006年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自2004年以来,海关已累计补缴特许权使用费税款746万元。据了解,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相关规定缺乏了解是企业偷税漏税的主要原因。为此,海关特别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申报完税价格时应充分考虑特许权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完税价格审定办法》定义为: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从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有效授权人处获得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根据这一定义,不难发现特许权使用费的三个特征:一是智力、天赋等成果带来的财产权;二是交费后由他人使用,而非权利人本人使用;第三,权利人按照他人实际使用权利的程度收取使用费。根据该办法,符合一定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并在货物进口时向海关申报。根据海关规定,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货物无关,其支付不构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该货物的条件时,不纳入海关征税范围。换句话说,其他所有东西都应该包括在完税价格中。以下四种情况被认为与货物有关:一是进口货物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一是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是采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三是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二是用于支付商标权,进口商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附有商标;二是进口后可以贴上商标直接销售;第三,商标权已经包含在进口中,轻加工贴上商标就可以销售。三、用于支付著作权的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含有软件、文字、音乐、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二是含有其他版权内容的进口商品。四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第二,光加工就能卖出去。本案中,公司进口商品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造、使用、销售药品的配方和工艺所支付的费用(即专有技术费用),二是成品药品的商标权费用。经查,该公司成品药在进口时的申报价格已经包含专有技术专利费,原料生产加工主要在国内完成。这两项专有技术使用费无需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至于原料药国家进口的原研药的商标权使用费,因为其国内生产不属于光加工范畴,所以不需要征税。但成品状态进口的药品商标权使用费应计入完税价格中补税。近年来,随着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和企业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专利费在产品中所占的比重逐渐增加。为确保国家应收税款足额征收,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经营秩序,海关将加大对不主动缴纳特许权使用费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