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概述

(1)概述

在欧洲层面,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得到保护。首先,《欧洲同源商标条例》第64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同名集体商标(DecreeNo。40/94).此外,还有几个法令对某些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作出了详细规定。除了欧盟理事会关于烈酒和葡萄酒的规定,还有所谓的特色规定。但是,这些详细的规定只涉及产品的某些方面;更重要的是,越广泛的法规没有。2081/92关于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保护。该条例确立了保护欧洲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法律制度。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49条第2款,该条例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对整个欧洲共同体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2)欧盟理事会条例2081/92

该法规适用于供人类消费的农产品和食品。它将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志区分开来。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地区、一个特殊地方或一个国家的名称。用来表示一种农产品或食品原产于这个地区、地方或国家,并且这种产品的品质和特点本质上或完全取决于这个地区自然和人文因素形成的独特地理环境。该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制备均在当地完成[第2条第2 (a)款]。地理标志是指用于描述某一农产品或食品因其原产地而具有特殊品质、声誉或特征的直接标志。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产品的任何生产、加工或制备过程在当地完成就足够了[第2条第2 (b)款]。

该条例颁布后,对“地理标志”一词的范围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条例》中的“地理标志”仅指那些与产品特征及其地理来源有因果关系的标志;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也适用于没有上述因果关系的一般标志,使标志仅表明产品的地理原产地。同时,欧洲法院对该条例做出了司法解释:一般地理标志不属于该条例的范围。由于该条例明确规定产品的声誉应以其标志为基础,按照德国人对法律的理解,它要求标志必须是质量标志。因此,一方面,普通地理标志没有纳入条例;另一方面,该法规并未规定原产地必须对产品产生可证实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受保护(并注册)的标志有“吕贝克杏仁糖”、“Nürnberger Lebkuchen”(纽伦堡蜂蜜果脯蛋糕、“Aachener Printen”)等。

原则上,所谓的“间接标志”不受保护。根据该条例第2条第3款,如果被标记的产品客观上确实具有根植于其原产地的质量特征,则此类标记只能作为原产地名称受到保护。此外,纯“类别标志”不受保护。条例第3条对“类别标志”的定义如下,即农产品或食品的地理名称,虽与该农产品或食品的原产地或销售地有关,但已成为该农产品或食品的通用名称。

根据第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在欧洲委员会管理的登记册中登记的名称可以在整个欧洲受到保护。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应提交给成员国主管部门。根据《德国商标法》第130条第1款,德国慕尼黑商标局在德国受理该申请。但是,申请的地理标志必须在理事会条例的管辖范围内。申请书必须明确说明将使用申请注册标志的农产品或食品的类型(见《条例》第4条)。在申请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六个月内(本法规第6条第1款和第2款),任何成员国均可对此注册提出异议(本法规第7条第1款)。合法权利受到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只能向成员国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在德国仍由专利商标局受理(该条例第7条第3款,德国商标法第132和135条,欧洲同源商标条例第60和61条)。如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欧盟委员会将做出最终决定。

申报的地理名称经核准注册后,其产品符合既定规格的任何人均有资格使用该名称,该名称可附有英文缩写“PDO”(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或类似的国家传统标志(见第2081/92号法规第4条和第8条)。基于上述登记,同一身体内的保护具有双重效果。一方面,第13条第1款禁止出于商业目的在未注册商品上直接或间接使用注册名称,这就排除了其他地区的大部分厂商。另一方面,即使是位于注册地区的制造商,如果其产品(如成分、生产工艺等)不能使用地理名称。)不符合注册规范。此外,该条例第13条第1 (b)款禁止滥用、伪造和误导使用地名,即使标明产品的真实原产地,或使用其译名,或在使用时添加“风格”、“类型”、“方法”、“仿佛产于(某地)”和“仿制”等注释。因此,即使通过使用负面词语排除了误导公众的任何可能性,地理标志也不能使用。在这方面,“误导”一词应作广义解释。只要有可能使公众认为某个产品与使用受保护标志的产品有关,就可以认定为“误导”。因此,在蓝色奶油奶酪上使用“Canbozola”商标被认为是对原产地名称“Gorgonzola”(意大利语“Gogonzola”奶酪)的误导使用,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根据该条例第13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的注册仍然具有一定的效力,即受保护的地名不能再作为类别商标使用,即使这种意义上的变化实际上已经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