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申请积分需要什么手续?你打算管理哪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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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应用说明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积分制实施细则。

第一,家居物件

已领取《中山市流动人口积分制通知书》的,其户籍未迁入我市的流动人口。

二、入户原则

1,申请人应当自《中山市流动人员入户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我市公安机关申请入户;

2.申请人应近期在我市购买社保1年以上(含),或近期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暂住证)1年以上(含);

3.申请人家庭住址应与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地址一致,且该房产无其他登记户口(申请人父母除外)。

4.申请人办理户籍时,其直系亲属可按《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中府〔2006〕25号)中的相关避难政策,随户籍申请落户。

三。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符合上述入户原则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入户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交当地公安局审核查验。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中山市流动人口积分制通知书》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申请积分制管理时申请人所报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和申请迁入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协查函(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8.中山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中山市连续购买社保1年以上的证明(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申请之日起算),或者中山市公安和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中山市连续办理居住证(暂住证)1年以上的证明(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申请之日起算)。

9.随行人员的身份和关系文件(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关系证明等。);

10.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

取得积分制入户资格并自愿申请中山市户籍的人员,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办理。乡镇公安局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后,留存原件或相应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后送市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市局出具准迁证明,并转送分局,供申请人办理准迁手续。审查后,补充材料由市局通知分局出具通知申请人,审查时限自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未通过审核的,市局向分局发出相关通知,移交申请人,并告知申请未通过的原因。

动词 (verb的缩写)有关注意事项

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前,申请人必须确认用于申请积分制的房产中没有除本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的登记户口。有除我父母以外的其他人登记户口的,必须等户口迁出后才能向公安机关申请积分。

相关文件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中复[2010]第151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关于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当前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人户籍不在中山市,且办理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纳入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经本人申请并经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流动人员,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按照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方式。

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评分标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具体分值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评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区域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以根据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积分累计超过30分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在政策范围内出生的子女可申请进入产权房所在地或工作地的公办学校就读。

外来务工人员按照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的待遇,子女只安排就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第八条累计积分超过60分的流动人员,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的,可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第九条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公办学校随迁子女人数和迁入中山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人数,由市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外来务工人员在火炬开发区、石齐区、东区、西区、南区以外的城镇申请相关待遇,累计总分达到个人实际总分30%的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口按其积分等级,在市政府公布的人数指标中排名,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达到中山市入户条件并取得入户指标,暂时不想入户的流动人员,可凭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积分入户通知书》,在三年内享受居住地以下权益和公共* * *服务:

(一)其子女可以享受与户籍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

(二)创业的,可享受户籍居民同等补贴政策,所办企业可申请各级科技项目资助;

(三)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社会救助;

(五)按规定免费提供就业援助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六)未按规定出示乘车证的;

(七)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在此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按规定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夫妻双方均未接受处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能申请入学和入户积分;有超生行为的农民工,自对双方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第十四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本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09〕113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评分标准

农民工积分制管理评分标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基础分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生活状况三项内容。加分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急需紧缺人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办理子女随迁证等八项内容。扣分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法犯罪两项内容。

户均总分=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录取总分=基本分+加分。

详情如下:

一.基本要点

(一)个人素质得分=学历得分+职业资格或职称得分。

1,学历分数线。(省标准)

评分标准:初中5分;高中(中专、中职)为20分;大专是60分;本科及以上学历为8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计分。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评分。(省标准)

评分标准:初级工、事业单位服务技师岗位5级为10;中级工、事业单位工、技师岗位四级为30分;高级工、事业单位工、技师岗位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为初级职称的50分;技师、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二级岗位、专业技术资格和中级职称及以上为6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评分,不累加分数。

(2)参保得分。(省标准)

评分标准:参加广东省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年各险种累计得分1,最高分50分;在中山市参加上述社会保险的人员,每满一年,每个险种累计0.5分,最高加分25分。

(三)居住情况得分=房产情况得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

1,房产情况。(城市标志)

评分标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市有合法房产并在此居住30分。申请积分入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中山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2.居留许可的期限。(城市标志)

评分标准:申领居住证累计时间每满1年增加3分,最高30分。

第二,附加点

(1)个人基本信息得分=年龄得分+婚姻状况得分+计划生育得分。

1,年龄。(城市标志)

评分标准:08岁以上35岁以下65438+5分。

2.婚姻状况。(城市标志)

评分标准:未婚者10分。

3.计划生育。(城市标志)

评分标准:

(1)离开户籍所在地前,申请人办理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达我市后,按有关规定在居住地计生部门核实,并根据证件管理年限及时换证的,加2分。

(2)自觉按照政策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上环加5分,结扎加20分。

(3)按要求每年参加居住地计生部门组织的孕情检查4次,加5分。

(2)急需人才。(城市标志)

评分标准:中山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50分;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加20分。按最高分项目计分,不累加分数。

(3)专利创新。(城市标志)

评分标准:近5年获得国家专利的加30分。多项专利的累积积分。

(四)表彰奖励。(省市标准)

评分标准:在广东省范围内受到县级党委政府或科级部门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30分,最高60分;受到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部门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奖励60分,最高120分。在中山工作生活期间领取的,县级每次额外获得10分,最高20分;每个地级以上奖励加20分,最高40分。中山镇党委政府按县级奖励加分。

(5)社会贡献。

评分标准:根据以下标准对广东省近5年的社会服务进行评分。

1,参加志愿服务等工作服务每50小时计2分,最高10分;参加中山市志愿服务,每50小时累计1分。最多加5分。(省市标准)

2、个人捐款每1000元加2分,最高限额为1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可的慈善组织;中山市每捐赠1,000元,累计1分,最高加分5分。(省市标准)

3.无偿献血每200CC加2分,最高分10分;中山市每发生200CC无偿献血,累计1分,最高加分5分。(省市标准)

4.中山市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每次加20分,最高加40分。(城市标志)

(六)缴纳投资税。(城市标志)

评分标准:

1.中山市内个人投资(以工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准)从1万元起计分,每投资1万元加1分。

2.中山市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1万元为1分,工商活动累计缴纳个税每1元为1分。

(7)卫生防疫。(城市标志)

评分标准:

1,自觉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的,加1分。

2、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加1分。

3、自愿婚检,加1分。

4、按岗位要求办理健康证,加1分。

(八)儿童陪护卡。(城市标志)

评分标准:主动到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为子女登记并领取16周岁以下儿童随迁证的,加3分。

第三,扣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省标准)

扣除标准:

1,如有超生行为,一个孩子扣100分,有超生的扣双倍分;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60日内未办理结婚登记,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扣50分。

(2)违法犯罪。(省标准)

扣除标准:

1,近5年内受过劳动教养的加50分;

2.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扣分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