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第八答技巧:不具有创造性
为了理解创造性的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仔细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节的具体内容。通常,审查员在分析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会采用本部分所述的“三步法”:
第一步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及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是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此外,在分析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审查员通常采用《专利审查指南》中设定的辅助审查基准,即判断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发明是否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从未成功的技术问题;是否克服了技术偏见;是否达到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它在商业上是否成功。
应聘者在回答关于创意的问题时也可以借鉴上面的?“三步法”的实质是判断审查员的意见是否合理,从而在意见陈述中做出恰当的答辩。一般步骤如下:
首先,判断作为审查员的审查基础的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其次,如果审查员作为审查依据的对比文件确实与本发明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最接近,应当从对比文件中找出区别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分析这些区别特征带来了哪些技术效果,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哪些改进。
再次,在确定了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后,需要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具体方法是,查看审查员引用的另一篇或多篇对比文件是否给出启示,根据这种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获得发明的技术效果,从而形成本申请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如果没有这样的启示,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就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此时可以不修改权利要求,但应当向审查员陈述自己的意见,并详细说明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必要时,还应当争取与审查员见面的机会,努力说服审查员改变观点,接受申请人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意见。如果经过分析发现审查员的理由充分,不修改权利要求难以说服审查员,应当根据审查员的建议或者根据发明的实际情况修改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修改后,如有必要,需要对发明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和说明书摘要进行适应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