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渊源的类型

一.宪法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主要依据。宪法确定的社会主义原则和关于财产所有权、发展科学文化教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第二,民法

民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体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其中,《民法通则》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民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国务院是中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其中,民事部分是我国民法的具体体现,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

案例三:

徐与服装店签订私人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1987 1到1992 1。1992 65438+2月底,徐找到服装店,要求结账。赵霞服装店拒绝搬走,因为它找不到房子。多次协商未果,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所租房屋。

法院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到期未能找到房屋的,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判决服装店与徐终止房屋租赁合同;赵霞服装店将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搬出,并在搬出前支付房屋使用费。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最高审判机关,其关于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民事法律、法令的解释和办案意见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

案例4:

张强和李丽合作做鲜鱼生意,后来王成同意给合伙企业提供营运资金5000元。协议约定,王成不参与合伙经营,只为合伙企业提供经营资金,参与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但不承担任何风险。一个月后,张强负责从外地运来1500斤鲜鱼。由于鱼的质量差,运输条件差,60%的鲜鱼死亡;另外,市场鲜鱼价格下跌,造成损失654.38+0.4万元。亏损后,全体合伙人未主动承担债务,导致张强以合伙名义向信用社借款65438万元未能偿还。该信用社以张强、李莉、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院在审理本案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别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约定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同意参加合伙企业盈余分配, 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和劳务,或提供技术服务不提供资金或实物,但同意参与剩余分配。 认定王成为合伙人,判决张强、李丽、王成对合伙企业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适用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他的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和适用《民法通则》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或解释,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些民事司法文书,也是我国民法的具体体现。5.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不属于立法,但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应当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例如,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一些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市场的规定。6.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发布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县级以上的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区、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发布地方性法规、决议和命令。其中,民事规范也是我国民法的表现形式,但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七、国家认可的习惯

习惯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既定的、反复适用的行为准则。习惯经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我国民法的又一具体表现。

案例5:

浙江某地有“见面”的习惯,方、黄等12人按习惯见面一段时间,约定方为第一次见面,黄为最后一次见面;每两个月组装1次,两年结束;每人每次交1000元。剩下的10人也是按照需要花钱的时间来安排顺序的。做了两次,也就是4个月后,黄看到价格上涨很快,想着1年零8个月最后拿到钱的时候会贬值很多,就要求方等11人毁约,拒绝继续“战斗”。多次劝说未果,方等11人到法院起诉,要求黄继续履行协议。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方等人的诉讼请求。

中国几年的社会发展形成了很多好的习惯和传统。像案例5这样的“开会”习惯,既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不与公众利益相冲突,而且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因此,法院应当承认这些习惯的约束力,并适用于解决一些民事纠纷。八。法学

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尤其是公认的、权威的法学理论,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无习惯可循的特定情况下,也成为中国民法的具体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民事法官往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权威的法理进行判决,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