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审查原则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除遵循合法、公正执法、请求、依职权审查、听证、公开原则外,还应遵循一事不再理、当事人自行处分、保密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审查原则1。已经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所涉及的专利权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和审理。重新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以下简称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在此前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因期限原因未被考虑的,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第二,当事人的处分原则,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予核实。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请求人和专利权人都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表达了和解愿望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给予双方一定的和解期限,并暂缓作出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届满。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保护范围,且相应修改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视为专利权人自始承认大于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并且承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无效的请求,从而免除请求人宣告权利要求无效的举证责任。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放弃从属权利要求的,应当视为专利权人自始承认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除请求人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举证责任。三。保密原则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合议庭成员不得向任何一方明示或暗示其对本案的看法、对其他合议庭成员的看法、对负责审查的庭长或副庭长的看法。为保证公正执法和保密,合议庭成员原则上不得会见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