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论述了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一般原则以及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中的权利穷竭

知识产权穷竭,又称“穷竭主义”,是基于鼓励知识的传播和应用,限制向公众提供专有权利,保证二级交易、二手市场等知识产权环境的稳定,保证商品在市场上正常流通的目的。

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的理论基础从知识产权的功能来看,权利穷竭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利益的回归。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作品的发明人和创造者的权利,使他们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产品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不受他人的竞争。权利穷竭原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设置的。其主要目的是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避免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知识产权权利人基于法律的规定独家制造、销售其知识产权产品后,从这种独家制造、销售活动中获得了应有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基本功能已经实现。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权利人专有权,保证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制造和销售知识产权产品而不被他人假冒和仿制,从而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权利人依靠这种排他性保障条件获得足够的经济利益(第二次利益回报)后,知识产权的功能已经实现,不应继续对知识产权产品施加进一步的控制。否则会阻碍商品流通,损害公众利益。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穷竭”,即对于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购买后可以不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以其他方式向公众销售或者提供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包括为此目的在广告中使用该商标。商标权用尽后,他人在贸易活动中继续使用该商标转售或经销已售出的商品,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发行权一次用尽,这是著作权法对发行权的限制。是指虽然著作权人有权以所有权转让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但经著作权人许可,授权合法制作的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首次向公众出售或捐赠后,著作权人无权控制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转让。

在专利权领域,一旦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权人授权他人制造或者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根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投放市场,专利权人就失去了对其专利产品的控制。产品受让人或者他人使用、销售或者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权利穷竭原则是合理的。专利产品的受让人在支付产品价款后,取得了该产品的所有权。作为所有者,专利产品的受让人当然可以自由处置其产品。这里专利产品和一般产品没有区别。只是专利产品上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权利,即专利权和所有权,但这两种权利属于不同的权利人——专利权人和专利产品受让人。专利产品的受让方只是取得了专利产品的所有权,专利权仍然属于专利权人(知识产权从载体财产权中分离出来)——应当适用专利权穷竭原则,用尽产品的使用权和销售权,否则专利产品的受让方就失去了购买产品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视为作者。

第十二条。署名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作者,作品中有相应的权利,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可的登记机构登记其作品。

前二项之规定,于著作权相关权利准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