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商标诉讼中如何判断恶意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绝对理由,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或者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对理由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其中,部分条款仅针对“明知”的主观状态,如第15条规定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商标,或基于合同、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知道他人商标的存在,但部分条款包含“明知或应知”两种主观可能性,如第32条后半部分。如果宣告商标无效的条款只是针对主观上的“明知”状态,侵权诉讼大概应该认定为恶意诉讼;但是,如果宣告商标无效的条款包含了明知或者应知两种主观状态,那么侵权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就不好判断了,除非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明确提出申请商标的当事人是基于主观的明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