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是无形资产吗?

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需要满足相关主体资格条件,否则不行。而且需要知道矿业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的一些内容,但是很多人对这些知识了解不多,那么矿业权是不是无形资产呢?接下来我整理一下矿业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采矿权是无形资产吗?

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因此,矿业权属于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以下七类:

(1)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用,并能带来经济利益而不受法律保护的各种技术和专有技术。

(三)商标权:指在特定商品或者产品上专有使用特定名称或者图案的权利。

(四)著作权:制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一些特殊权利。

(5)特许经营:又称特许、专营,是指企业在一定区域内经营或销售特定商品的权利或企业接受另一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

(六)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的权利。

二、采矿许可证有哪些手续?

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机关颁发,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名称、经济性质、主要矿种和伴生矿种、矿区立体范围、有效期等。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或转借他人。采矿许可证过期了怎么办?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延续登记。

采矿许可证程序:

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供求状况,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查颁发。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计划;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矿产地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成交确认书。

标底和拍卖底价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委托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采用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标底应当保密,不得变更。

3.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计划;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或者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以及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批准文件、矿山企业法人资格证书。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需要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以上是我为你整理的矿业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采矿活动是允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采矿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只有符合办理相关采矿许可证的条件才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