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申报条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规定,参评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的专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二)专利权人为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单位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常住个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
(四)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且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五)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以及环保等政策;
(六)申报的专利为发明专利的,择优推荐高价值发明专利参评;
(七)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不得参评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
(一)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
(二)专利项目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国防专利(已解密的除外)或者保密专利;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