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奖金。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军以上单位、外国和国际组织授予的;
(2)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的免税补贴、津贴;(规则13)
(4)救济基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留用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和抚恤金;(规则14)
(5)保险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6)复员费。军人转让费、复员费;
(七)安家费和退休费。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辞职、退休工资、退职工资、退休生活补贴;
(8)外交官的收入。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律师和驻华使领馆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收入。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收入。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因举报、查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代扣代缴个人手续费,以及按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
(三)房地产转让收入。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
(四)延期退休收入。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的高级专家,其延长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视同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报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安置费、洗衣费;
(2)旅行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获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语言培训、子女教育等费用,经审批合理的;
(四)股息收入。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国专家的工资收入免税。下列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94〕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特别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二)联合国组织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
(三)为联合国援助项目在中国工作的专家;
(四)捐赠国派往中国从事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五)根据两国政府签署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未满两年的文教专家的工资待遇由本国负担;
(6)根据我国高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收入由国家承担;
(7)通过民间科研协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收入由该国机构承担。
5.农业税纳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门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范围,且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No。第二十届)
6.股息和红利所得免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94]财税字No。第二十届)
7.非工资收入是免税的。下列不属于本人工资项目的补贴、津贴或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
(1)独生子女费;
(2)儿童保育补贴;
(3)差旅补助和误餐补助;
(4)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不计入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副食补贴总额。
8.海外支付的收入是免税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雇员支付的,不属于该雇员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和场所负担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七条及国税发[1994]148号)
9.海外收入是免税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超过183天但未满1年的个人,其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担任企业董事或者高级管理职务的个人,无论其所得由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支付。(国税发[1994]第148号)
10.海外收入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个人,仅对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六条及国税发[1994]148号)
11.见义勇为奖励免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乡级以上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用于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第25号)
12.青苗补偿费是免税的。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方的青苗补偿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字[1997]第87号)
13.个人股份资本是免税的。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第198号)
14.福利和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一次性购买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元的社会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654.38+0万元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第127号,国税发[1998]第12号)
15.股票转让收入是免税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第61号)
16.债务利息和股票差价收入是免税的。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债务利息和股票差价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第55号)
17.差价收入是免税的。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中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第55号)
18.下岗职工的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从税务登记之日起,自持下岗证明从事独立劳务的从向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2003年底前,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国税发[1999]第43号)
19.教育存款的利息是免税的。特殊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国税发[1999]第180号)
20.外国储户的存款利息是免税的。港、澳、台存款人和外国存款人在外资银行特区分行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1.股权激励是免税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第125号)
22.出售房屋的收入是免税的。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打算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再次购买住房的,对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再次购买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退还全部纳税保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少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财税字[1999]第278号)
23.公积金和保险福利是免税的。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财税字[1999]第267号)
24.股本资产递延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具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60号)
25.安置收入是免税的。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77号和财税[2006 54 38+0]654 38+057号)
26.薪酬收入是免税的。国有企业职工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国税发[2000]77号)
27.失业保险金是免税的。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83号)
28 .家属经营所得税免税。从200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财税[2000]84号)
29.没有补偿的优惠收入是免税的。个人自行缴纳相关商业保险费取得的无偿优惠收入(保险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不作为个人应纳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0.代扣利息税的手续费是免税的。对税务人员在储蓄机构从事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工作取得的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第31号)
31.科技创新奖免税。在教育部和香港凯旋基金会主办的“明天的小科学家”活动中,学生个人获得的科技创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 54 38+0]692号,国税函[2002]654 38+0087号,国税函[2006]459号)
32.外国个人免交探亲费。外籍个人取得的每年不超过两次并按合理标准支付的探亲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第54号和国水寒[2001]第336号)
33.个人申购、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2]第128号)
34.基金分配收入免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第128号)
35.农村地区费改税的农业特产收入是免税的。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此后,个体户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第157号)
36.高等院校教师的奖金是免税的。教育部授予高校首届名师的每人2万元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3]1294号)
37.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免税。自2003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05年底,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财税[2002]208号)
38.赢得奥运会的收入是免税的。参赛运动员为奥运会取得的奖金和其他奖励收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号)
39.非典防治人员补贴收入免税。自2003年6月5438+10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在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疾病预防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一线医疗防疫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第65438号+001)
40.非典防治用品免税。2003年6月5438+10月1日至疫情结束,为防止非典传播,单位为预防非典向个人发放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含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第65438号+001)
41.出租车司机的税收减免。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各省级政府可根据非典疫情情况,对出租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额度。(财税[2003]第113号)
4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自2001、1至2003年底,对退役士官和义务兵在税收规定范围内的经营所得和为社会居民提供服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国税发[2001]第11号)
43.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44.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的蔬菜免税。“非典”期间,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决定。(财税[2003]第112号)
45.为了促进中日友好关系的发展,加深两国人民的交流与了解,宋庆龄基金会根据已故中日友好协会会长孙平化先生的遗愿,设立了该基金。个人从基金中获得的奖金,属于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文化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从第四项基金中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917号)
46.为鼓励我国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群众性的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科学技术奖金免征的规定,对我国劳动者技术创新成果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1204号)
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免征的规定,国务院直属的国家林业局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1389号)
48.为进一步鼓励和发展高技术人才队伍,支持和促进中国载人航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将曾宪梓载人航天基金获得者取得的奖金收入,视同外国组织授予的科学技术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116号)
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类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个人奖金(详见附件)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323号)
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06年陈嘉庚科学奖获得者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在陈嘉庚科学奖的业务主管、组织架构和评选方式不变的条件下,陈嘉庚科学奖个人获奖者以后年度的奖金收入可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5665438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