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
(一)关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拟在中国完成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因此,该决定作出了两项具体规定:
一是鉴于跨国研发合作日益增多,为正确界定保密审查范围,将专利法中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定义为“其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是对保密审查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既保证了保密审查的正常进行,又保证了申请人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知保密审查的结论,以便及时申请专利。
(2)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
修订后的专利法增加了关于遗传资源的规定。为落实这一规定,决定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了“遗传资源”的定义,界定了“依靠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含义,规定了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公开方式。
(3)关于专利评估报告制度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检索报告制度改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评价报告制度。为了方便当事人获取专利评价报告,《决定》规定了当事人请求报告的形式要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报告的期限。
(四)关于强制许可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种类,明确了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为落实《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适应公共卫生危机的需要,《决定》对“专利未充分实施”、“专利药品”等表述进行了明确界定。此外,明确规定了药品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满足相关国际条约条件和程序的要求。
(五)假冒专利的行政处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与以非专利产品和方法假冒专利产品和方法的行为结合起来,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为落实这一规定,《决定》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予罚款的处罚。”
(六)有关审查程序的规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和授权条件作了一些调整。据此,《决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撰写要求等几个方面。
(七)对有关条款的其他修改。
为了鼓励创新和促进专利产业的发展,该决定还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减少了应用维护费等4项收费项目,减轻当事人负担。
二是放宽对当事人享有优先权的限制。
三是完善职务发明奖励制度。在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方面,引入了约定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法定标准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单位,并提高了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法定奖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