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示。
微信作为一款社交软件,已经被大众广泛应用于生活、工作、宣传、推广、销售产品或服务等诸多社会领域,影响着社会大众学习、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由此衍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法律界深入研究。本文将对微信朋友圈的性质、微信朋友圈的技术措施以及限制微信朋友圈好友数量的问题能否阻碍公众对微信和微信朋友圈的统一认识进行分析,肯定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观点,正视微信朋友圈信息公开对知识产权法的积极影响。随着智能手机的全面普及应用,腾讯开发的微信免费社交软件这一新生事物应运而生。在微信上看朋友圈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有朋友圈,都有展示自己的舞台。微信实际上已经从媒体发布平台变成了社交公共网络的集合。但法律界一直在争论微信不同于其他电子证据,如何采纳微信证据一直没有停止。知识产权界也因为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发布,在法律知识和理解上存在分歧。微信证据和QQ聊天、QQ空间等电子证据的命运一样坎坷。一、《专利法》对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定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公众已知的技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公众已知的设计。专利法中的这两个条款都是专利法对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法律的规定,但正是因为公众知道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所以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界存在不同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2.1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公众已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准)前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应当是申请日之前公众能够知晓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之前处于公众可以获得的状态,并且包含能够使公众从中学习到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保密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法规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在社会观念或商业习惯中被认为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示保密的情形。但是,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约定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泄露,使公众知晓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2.1.2公开方式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包括出版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的公开,都没有地域限制。。《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内容的性质、披露实质性技术内容的人以及获取实质性技术内容的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微信软件自作为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社交软件诞生以来,就被赋予了设置朋友圈好友访问权限、朋友圈交友、限制好友数量的功能。但《专利审查指南》并未对获得实质性技术内容的公众进行限制,这使得知识产权界对公众的法律理解存在差异。第二,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不同法律理解。目前,认为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而法学理论界则认为目前的互联网技术已经具备了无限传播微信朋友圈信息的条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微信朋友圈是用户分享和关注好友生活的空间,不是用户进行网络公开营销活动的平台,其传播范围仅限于微信好友。只有双方互相认证成为好友,才能看到对方发布的信息,而且微信好友数量有上限。从朋友圈的属性和好友数量的限制可以得出,朋友圈本质上是一个仅限于特定人的私人社交平台,用户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的公开范围仅限于微信好友,而非任何不特定人,因此微信朋友圈披露的内容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披露。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以开平市水口镇欧默洁具店、钟云林、姜艳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为例。2016 10 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基于微信的诞生及微信朋友圈的功能和特点,认为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只有微信用户的好友可见,且可以设置微信朋友圈的权限,但认定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开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然而,近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一起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肯定了公开微信朋友圈信息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这也是高院层面对微信朋友圈信息公开做出的最直接、最新的观点,是结合以往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界两种观点形成的第三种观点。三、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公开:《专利法》对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认定的现实考量。笔者认为,虽然目前《专利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公众所知晓的内容,但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来看,完全可以认定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公开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这一立法宗旨表明,国家对专利的立法除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外,还从国家和政府层面鼓励人们创新,规范人们的创新行为,转化和应用创新成果,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提高国家整体科技竞争力。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公开性,为他人提供了知晓该已知技术或已知设计的可能性,使他人在该已知技术或已知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技术创新,做出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当然,从专利法的法律规定来看,理解为已知是以申请日(优先权日)为基础的。如果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如果有优先权的话)之后,他人直接以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申请专利,而没有技术或者设计上的创新,虽然由于专利法对专利审查内容和条件的限制,可以取得专利证书,但本质上不是技术或者设计上的创新。这样的技术或设计被大众广泛使用,并不能激发大众的发明创造热情。推动科技进步。相反,专利申请前的技术或设计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被大众传播,使得现有技术或设计被广泛应用,甚至形成产品或技术的同质竞争。那么,这样的产品、技术或者外观设计是受专利法保护的,赋予专利权人以专利权垄断市场的权利,专利权人的所谓合法权益就会得到保护。但从长远来看,对体现市场经济竞争价值、提高国家整体科技水平弊大于利,也背离了专利法调整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鼓励创新、提高国家整体科技水平的立法宗旨。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只是考虑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不搞一刀切。他们在既定的以专利申请制度为主体的框架下,衍生出专利穷竭主义、实施先用权、科研用途使用、临时过境、行政审批用途的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豁免、赠与原则、禁止反言原则、专利技术的功能限制等法律规定,来划定专利权带来的市场垄断的边界。专利权人被警告不要仅仅满足于以前的技术创新所产生的发明和创造。公众的技术研发、应用和再创新随时可能消灭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发明创造,促使专利权人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实现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和公众技术应用的动态平衡,鼓励公众进行技术创新,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虽然目前对于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开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但是随着我国互联网应用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认识水平的提高,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开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观点将会被广大公众所接受,形成社会认知,甚至形成统一的法律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