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起诉后,原告败诉。

承担或接受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8)杭和字第24号《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批复》中写道:“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可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载明执行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2013)杭合字第11号《关于如何处理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批复》中写道:“人民法院裁定维持被诉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已经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2.法律未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可以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并载明强制执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