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刘鑫被判有罪吗?

6月65438+10月10日,“江秋莲诉刘暖喜(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决引起了民众的热烈反响,每个人都有洁癖感。

的确,在江歌被害五年多后,江秋莲的胜利不能挽回一条逝去的生命,但至少是对生者和社会的一种安慰。法律无非就是人情嘛!

江歌母亲江秋莲胜诉后,在微博上发视频表示感谢。

判断上的“突破”

回顾我2017关于江歌案的专栏,我悲观地认为“在法律框架内,刘鑫不需要承担法律评价”,但我也期待“道德评价,尤其是民事范畴这种略显硬性的私力救济的存在,确实能引起社会反思,甚至最终影响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显然,这一判决带有这种法律规制扩张的味道。

即使可能会引来一些网友的非议,但我还是要说,如果这个案子没有走到这一步,尤其是如果不是刘鑫事后对江歌妈妈如此恶毒的刺激,以及一个伟大而坚强的母亲的坚持,那么这个案子大概率不会被判——不好妄下结论,至少不会这么多。

刘鑫给江秋莲发私信,恶意刺激。

很多朋友都很惊讶。通报称,“法院以证据支持蒋秋莲主张的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万元”。在证据明确显示损失超过1.24万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支持1万元。这能叫多少钱?

这是我国侵权赔偿的一大特色,即酌定赔偿制度。

相信对侵权法特别是知识产权领域稍有了解的网友一定知道,为什么知识产权侵权如此猖獗,为什么要在新专利法中加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都是因为我国的侵权赔偿在民法中往往无法“填补”。

抄袭琼瑶的梅花烙亏了多少,自己的剧赚了多少?本案中,法院在“综合考虑本案事件、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后,能支持1万元就不错了。

法院真正的突破不在这里,而是在20万精神损害赔偿上。本来精神损害赔偿就有一种弥补“平填原则”救济不足的意思。

网友可以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类似“精神损害赔偿”的关键词,看看大部分赔偿在什么范围。即使强奸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不超过5万,但大部分都在1-5万之间。这个案子能做出20万精神损失费的判决,对法院来说真的可以是一个突破。

当然,这并不是说这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反而证明以前的一些做法可能跟不上社会的发展。

“调平原理”被调平了多少次?反倒是很多网友一直鄙视的美国司法,不仅仅限于填,还进一步惩罚性赔偿。

在我国的物权法中,实际上民法只能解决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和请求权的问题,很难解决这个请求权应该实现多少的问题。我们翻阅条文,条文一般止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民法典》第179条告诉我们: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障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返工和更换;(7)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对惩罚性赔偿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但是要花多少钱呢?在具体审判中只能依靠法官根据证据来判断,而很多时候证据不仅能证明损失的存在,还能证明不清楚损失在哪里。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实有其必然性。

当然,我们也欣喜地发现,惩罚性赔偿已经逐渐被引入到以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专利保护为代表的法律中。我们也期待更多的领域,即使不增加惩罚性赔偿,至少在精神损害赔偿上,或者在具体损失的认定上,我们会向前迈一步。这些可能不是通过民法立法就能实现的,而是通过更多的案例被刊宪或者以案例指导。

民事处罚不一样。

从这个案例也可以看出,民事处罚不同,两者的证明标准也确实不同。

很多网友觉得69万的奖不算什么,或者在刘鑫身上占了便宜;期待刑事处罚的网友很多。在此,我再一次敦促大家,收起“什么都不喜欢就马上执行死刑”的心态。得不到就是得不到。恶有恶报,大家都很愤怒,但我们确实需要警惕刑事责任扩大化可能带来的危险。

这绝不是对恶的姑息和放纵。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责任体系,使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有效衔接。如果它不属于刑事,那就要看它是否属于行政,或者最糟糕的情况下,属于民事。我们反对的是三种责任的差距太大,使得一些恶行脱离了应有的制裁,而不是反对刑事责任范围过窄。

在这种情况下,确实无法对刘鑫进行刑事处罚,但也可以通过民事责任来弥补和安慰江歌的母亲。甚至,江歌妈妈最初期待的是刘鑫对情况的说明。

具体来说,本案之所以能够认定民事责任,在于对一个具体事实的认定,即“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险时,为了自保而不顾他人的生命安全,将江歌挡在自己的住所外杀害,显然是错误的。”

在陈世峰的刑事案件审理中,“江歌不出所居”的前提似乎还没有完全确定。但在民事审判中,从江歌母亲提供的语音、文字记录等证据来看,显然法院认可了这一事实的存在。

其实这也是在刑事案件不能救济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可以救济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两者之间的证明标准不同。

刑事证明要求“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证明一般只需要“大概率”。如果用不准确的数字来表示,除了合理怀疑,可能是个不错的分数,大概率可能随着案件类型在85-95左右变化。

刘鑫的留言之前说“门锁了”,后来又说没锁,因为江歌锁了,等等。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来看,法官完全有理由相信,门是为刘鑫锁上的。

不仅如此,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法院的推理中“在社会交往中,引入危险并维持危险状态的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防止他人受到损害。”这种危险状态不是一种必然,而是一种可能。对于民事来说,这种告知义务和预防措施的期待可能性明显大于刑事责任。也正是因为刑民之间的这种证明标准的差异,才使得本案的民事救济成为可能。

事实上,不仅在中国,在美国的辛普森案中,也存在这样的证明标准差异,使得即使逃避刑事责任,仍然会有承担保护网效果的民事责任。

规范与示范

最后,我不得不提到法院推理中的这两段话:

“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判决要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仁义道德,引导全社会尊重山江阁。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留学生,她帮助了身处困境的同胞,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也因为不法侵害而失去了生命。她无私助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应该表扬。受到了非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

法律不仅起着判断规范的作用,也起着行为规范的作用。一个有效的司法不仅仅局限于案件的结论,还需要带来一个审判示范和一个行为示范来避免案件的发生。

除去正常的经济增长带来的案件增多,难道这种司法判决在引导全社会尊德行善方面做得还不够吗?各种虚假诉讼、技术诉讼横行真的只是当事人的错吗?

此外,“刘暖喜作为江歌的朋友和救助人,在事发后并未心存感激,对死者亲属给予了同情和安慰。他反而用不恰当的话挑衅别人,进一步加重了别人的痛苦。他的行为违背了常识和人情,应该受到谴责,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实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如果刘鑫事后没有这些令人作呕的行为,法院很可能不一定会支持江歌母亲的诉请,但“她受到了非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的直接责任对象目前正在日本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