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委托其他机构审核请求?

(一)复审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撤销、放弃委托的,应当参照本指南的有关规定到专利局办理手续。但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载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相关事宜的,委托或者撤销、辞去委托的手续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项目变更备案手续。

复审申请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未载明委托权限限于复审程序有关事项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二)复审请求人同时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有委托关系的,应当书面指定其中一个为接收人;未指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把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受送达人;如果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把最先签名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签名无顺序的(同日另行委托),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在规定期限内未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三)依照专利法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照规定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逾期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