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专利权的方式有哪些?
限制专利权的方式有三种:(1)合理条件下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未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许可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本条规定的是合理条件下的强制许可。这种强制许可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申请强制许可的人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个人;b .申请强制许可的时间必须是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年后;c、申请强制许可的客体只能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d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实施该强制许可时,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具备实施条件,并且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以合理的条件与专利权人达成实施许可协议。(2)《国家强制许可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紧急情况或者非常情况下,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三)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一专利)与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前一专利)相比,具有显著的经济意义和重大的技术进步,其实施依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专利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同时,前一专利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条件下获得在后一专利中使用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时,应当提交未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许可合同的证明。只有在申请人已经与专利权人进行了正常谈判,但在合理条件下未获得正常实施许可的情况下,申请人才能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强制许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原因消除并且不再存在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取得的强制执行权是普通强制执行权,不享有专属强制执行权;而且只能由强制许可实施者本人实施,不得允许第三方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