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时候对专利进行实际审查了。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主动修改吗?求高手指点!
一种玻璃钢夹砂顶管;它由管头、管体和管尾组成;管头和管尾直径相同;管尾连接部设有密封圈;管头和管尾通过卡圈连接;管头、管体和管尾开采
使用树脂基体;管体设有二维以上缠绕的纤维层和应时夹砂层;管头和管尾设有二维以上缠绕的纤维层;卡圈紧贴在管头或管尾外壁的凹台上。
在里面。如果按照独立的标准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特点:
一种玻璃钢夹砂顶管,由管头、管体和管尾组成,管头和管尾直径相同;管尾连接部设置有密封卡圈,买管器和管尾通过卡圈连接;管头、管体和管尾开采
采用树脂基体,管体设有二维以上缠绕的纤维层和应时砂层,管头和管尾设有二维以上缠绕的纤维层;卡圈紧贴在管头或管尾外壁的凹台上。
在里面。如果以最小技术单位为划分依据,只要最小技术单位是独立的,就可以表示一种结构或一种方法或一种形状等。,而且是没有错的。如果你不能独立,你就不能表现出一种
结构、方法或形状等。,属于错误,会导致判断侵权时无法比较。而基于最小技术单元的划分标准过于机械和繁琐,不适应具体案件审判的需要。但基于独立的技术单元并参考被控产品的相应特征和不同技术领域的惯用方法,无论拆分单元的大小,只要能够准确反映权利要求的本意,都有利于侵权判定。就像一个军队的强弱,我们可以分为几个师,或者多少个团或者营,甚至是最小的单位。如果需要比较的部队有相应的建制,就没必要拆分成最小单位。如果被比较的部队建制不同,就要考虑对方情况,适当拆分部队,便于比较。必要技术特征的拆分也是如此。拆分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说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更重要的是将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下一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被控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从而得出相同或者等同以及不同或者不等同的结论。所以没必要以最小技术单位为标准来拆分。在实践中,根据特定的技术领域和习惯方法,参照被控技术的特征,以独立的技术单元为标准,有利于侵权特征和非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