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权是具有强制性控制的国家行政权力之一。什么是保证正确使用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行政案件和行政审判实践中的核心问题。行政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办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直接关系到维护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乃至国家利益。因此,在行政诉讼和行政法的研究中,我们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行政强制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这与社会文明程度、社会制度、行政程序制度密不可分。因此,总结行政强制执行,研究其在客观形势发展变化时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了解其在不同时期的相关作用、丰富、发展和完善及其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本文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入手,论述了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分析了当前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类型、程序、方式和原则,供司法同仁讨论。

一、行政强制的内涵行政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所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依法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其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义务为前提的。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履行也一定是故意的。不履行行政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比如在不允许建房的土地上建房。另一种是不履行必须履行的义务,比如纳税而不缴纳。两种情况都属于行政强制范围。行政强制的目的是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因此,强制执行应限于行政义务,不应超出当事人承担的行政义务的范围。

二、行政强制与民事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一)行政执法和民事执法

作为执法者,有很多共同点。对一些国家来说,行政强制执行和民事强制执行没有实质性区别。都是司法权的一部分,比如美国。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虽然行政强制和民事强制是分开的,但行政强制在内容和方式上也是模仿民事强制的,比如德国。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在于:

(1)从执行主体来看,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一般是人民法院;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这不同于民事执行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

(2)从执行依据看,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决定,即使是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其执行依据也是行政决定。民事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3)从执行对象看,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比较广,可以是物、行为、人。民事强制的对象仅限于物。

(4)从执行结果看,行政强制没有和解,只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民事强制执行可以执行和解。

(二)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相似之处在于双方都不履行法定义务。但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有两种情况。一个是这个法定义务必须履行,这就产生了行政强制。比如当事人不履行纳税义务,就要强制履行;另一种情况是无法履行这一义务,只能给予行政处罚,使其吸取教训,今后必须履行义务。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这时候只能罚款,让你以后遵守交通规则,不可能强制执行。在性质上,行政处罚是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施加新的义务,而行政强制是对不履行原有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强制。这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一般分界线。当然,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替代执行和执行处罚也包括新的义务,但这种新的义务的目的仍然是履行原有的行政义务,并不以新的义务而结束。这是法律在设定惩罚或强制时必须注意的。实践中也存在以惩罚代替强制执行的情况,即以惩罚代替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比如有些地方行政机关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而是以罚款结案,实际上会助长违法行为,不可取。此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种类也大相径庭。行政处罚主要采用警告、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执行采取代执行、执行罚款、强制征收和直接执行等方式。因为行政处罚是一次性承诺,当行政处罚难以实施时,仍然需要以行政强制为后盾。

三。对当前行政强制定义的分析。我国大多数行政法著作中都有关于行政强制的章节和定义。乍一看,它们似乎很相似。仔细分析,可以发现一些理论问题。现在,先提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定义,然后进行分析,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行政强制。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这是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也叫行政执行。”

2.“强制执行行为是指因被管理人抗拒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不履行行政机关提出的法律要求,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消除被管理人的抗拒,迫使其履行的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又称行政强制,是国家为了促进某项义务的履行,而对拒不履行行政法所规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其相关的实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强制执行;或者为了公众的利益,对特定的人或物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某项权利的行使。”

4.“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中使用强制措施,强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行政行为。”

5、“行政强制,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违反行政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当事人所采取的行政法上的强制措施,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行政强制是针对特定人的特定行政措施,也称行政强制。”

6.“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拒绝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行为。”

7.“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以强制方式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实现与履行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通常称为行政强制。”

8.“行政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政强制行为。”

9.“行政强制,简称行政强制或行政强制,是指相对人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他人代为履行义务,以达到相同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定义的相似之处,都指出行政强制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的。行政强制的目的是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这些定义上有很多差异,这些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我们对行政强制的认识不准确。(1)把行政强制等同于行政强制。事实上,行政强制的概念比行政强制更广。它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即时强制。(2)将行政强制等同于强制措施。但这两者总的来说并不完全相同。行政强制是强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履行。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是为了保全证据或者制止违法行为。有时,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将来的执行。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也可能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前奏出现,这使得两者难以区分。(3)将行政强制等同于行政执行。如前所述,这种观点在早期的德国和奥地利很流行,但在二战后被抛弃,因为它可能会纵容行政的任意性,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建国后,虽然理论上长期没有明确阐述,但实践上是肯定的:行政执行与行政强制相分离,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作出行政决定,但一般没有强制执行权。只有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具有法律范围内的强制执行权,在作出决定后,才能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毫无疑问,行政决定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行政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自己就可以强制执行。行政决策权与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相分离是现代行政法和中国行政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4)行政强制称为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当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时,当然可以称为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但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同意并裁定执行的,属于司法执行,不应称为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5)在一般行政强制的定义中,大多明确指出行政强制的依据应当是行政决定,而不应当是依法直接执行。

四。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原则,行政强制执行除外。(注:明确规定这一点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有“依法”二字,说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只有在法律特别授予的情况下才有。)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属于法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时,法律没有赋予其强制执行权的,都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点与国外不同。申请不是诉讼,不需要走诉讼程序。申请比诉讼效率高,符合行政管理的要求。然而,申请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程序。如果申请被法院批准并同意,原行政强制决定将成为司法强制决定,法院可以利用其司法强制执行权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因此,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后,法院必须认真审查,不仅是形式上的,还有实质上的。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后,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不合法的,退回行政机关,不予执行。法律法规是否有必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施行前,行政机关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例》无权作此规定。制定《行政诉讼法》时考虑到了这一因素。如果仍然坚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大量依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会失去强制执行的后盾,成为一句空话。在目前的情况下,这将给政府带来无法估量的后果。因此,《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专门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据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义务又不提起诉讼的,不受法律、法规限制,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于能不能执行,还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这是我国基本法中第一个关于行政执法的总则。《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法律法规对申请执行不应再有限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在多长时间内给予答复?如果人民法院不同意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再次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要多久回复?如何计算实施成本等。,因为至今没有统一的规定,甚至经常发生冲突,所以有必要制定规定。

(二)行政机关自行执法例外的依据是法律,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一级政府或哪一个行政机关部门享有哪一种行政强制权,不得超越。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就不享有行政强制权。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

(1)强制执行,属于各部门的专业范围,一般由法律规定,专门授权给主管行政机关。比如关于人身权,有强制传唤、强制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强制履行(《兵役法》)。属于财产和其他权利,如滞纳金(国有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强制赎回(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强制许可(专利法)等。

(2)行政机关普遍需要的东西,如强制划拨、强制拍卖财产等,原则上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只授予税务(税收管理条例)、海关、审计等少数行政机关。

(3)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即房屋的拆迁和土地的归还,需要特别的照顾,因为这是公民的“命根子”。原则上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可见,强制拍卖或强制划拨必须由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强制拍卖或者强制划拨的设定权属于法律,其他的规范比如条例是无权设定的。这是一个一般性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不缴纳罚款的情况,也适用于其他情况。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拥有什么样的强制执行权,意味着法律以积极的方式授权;从消极的一面看,也意味着行政机关不享有其他种类的行政强制权。

五、行政强制的类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是根据执法者是否可以要求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1.间接强制,即通过间接方式迫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刑。2.直接强制,在适用间接强制时,未能达到目的,或者无法使用替代执行、执行刑罚等间接强制手段,或者因情况紧急,来不及使用间接强制。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也可以依法直接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直接强制是迫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最有效方式,也是行政行为中最严厉的手段。既不利于行政目的的直接有效实现,也容易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冲击。因此,直接执行必须十分慎重,必须严格规定实施直接执行的条件:①行政机关实施直接执行的权力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采取直接强制措施,必须在用尽其他间接强制措施后。③直接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必须严格明确。我国特别法中有许多直接执行的措施,但大多没有关于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这种情况亟待改善。④在直接执行中,必须严格执行比例原则(国外也称比例原则),仅限于实现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不能超出其义务范围扩大或对义务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根据其内容,直接执行大致可分为人身强制、行为强制和财产强制。

第二,按照行政强制的方式,可以分为:1。强制传唤。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强制拘留。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3.强制履行。如《兵役法》第61条规定。4.驱逐出境。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5.强制遣返。《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6.强制隔离治疗。《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7.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2条规定。8.强制扣缴。《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9.强行返回。《土地管理法》第43和52条规定。10.强制拆迁。《城市规划法》第40和42条规定。11.抵销付款。海关法第37条规定。12.强制拍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13.逾期付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14.扣除工资或扣押财产作为补偿。《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15.强制根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规定。

三、按照行政强制的性质,可以分为:1。行政执法,如强制分配罚款和没收;2.执行制裁,如公安机关收缴武器;3.检验执法,如计量行政机关对计量产品的控制和检验;4.预防性执法,如卫生当局强制预防传染病;5.压制性执法,如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拦停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或行人;6.保护性执法,如公安机关对酗酒者的保护;7.教育执法,如有关当局对妓女和嫖客的接受审查;8.执行保全措施,如有关当局扣押、查封和冻结非法嫌疑人的财产。

不及物动词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由于我国强制执行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除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外,大多数情况下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两者在执行程序上并不完全相同。

(一)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实际上有两种执行程序。一个是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是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程序;另一种是只经过行政程序,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程序。这两种情况并不完全相同。主要区别在于,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仍需法院审查。审批通过后,后续程序大致相似。执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问题:①管辖。②申请执行期。3复习。(4)协助执行。⑤实施。⑥执行封锁。包括执行暂停和执行终止。⑦实施补救措施。补救行为有两种:撤销和重新执行。

(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时,一般只规定强制执行的内容,不规定强制执行的程序;目前,我国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仍然属于主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应分为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一般程序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必要程序;可以由行政强制法规定;特殊程序考虑到不同的执行内容有不同的要求,应该有一些例外。特别程序可以由授予行政机关执行权力的单独法律单独规定。以下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执法的一般程序。大致有以下几个步骤:①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是实施行政强制的第一步。a .调查。b .做决定。2警告。③准备执行。(4)执行。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领域逐渐扩大,行政面临的社会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多样。面对这种情况,为了保证行政义务的履行和预期状态的实现,传统的行政强制手段暴露出许多局限性和不适应性。因此,针对不同行政管理的特点和需要,除了传统的行政强制手段外,有必要尝试采用新的强制手段,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和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权利。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挠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无法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