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如下:

第一,自我谈判。如果侵权后双方能够和解,不仅能使商标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能防止侵权人损害自己的名誉。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调解。调解不是解决版权纠纷的必要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后反悔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商标侵权案件后,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通过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具体惩罚措施包括: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邀请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有商标上的侵权商标;

4.邀请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或者其他犯罪工具;

5.下令并监督物品的销毁;

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的50%以下或侵权所得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

1.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的;

2.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近似商标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或者擅自制作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

5.未经同意,改变注册商标,将商品投放市场的;

6.故意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7.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