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协议是加盖合同章还是公章?

技术合同有印章,可以是合同章,也可以是公章,但是部门用的技术章不能用。技术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知识产权成果的约定或授权等。建议仔细检查一下协议的内容。

技术合同可以加盖合同章或工作章。企业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时,通常需要加盖公司印章。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各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时合同成立。签订合同时,可以使用合同专用章,也可以使用公章(公章),只要合同是依法取得的,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技术合同的特征

一.保密性

技术合同的保密内容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就保密事项达成合同前保密协议,并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责任等作出约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技术权益的侵害和技术的贬值。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密切相关,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客体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的客体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客体既包括技术成果,也包括技术行为。

第二,结果的归因

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如果研究开发者获得专利权,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优先接受该专利申请权。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接受其拥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的一方放弃其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或者与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但是,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能确定的,各方均有权使用和转让。但是,受托研究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不得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合理原则,约定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成办法。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仍不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不得共享,由后续改进方享有。

一般技术合同的交付部分,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具体约定,在合同中详细写明。具体交付方式可以根据开发商和客户的具体需求,项目计划和周期来规定,不能按时交付的解决方案会有说明。

第三,承担风险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通过下列方式分担:

1.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能克服的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生效后,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2.一方发现研究开发因不可克服的困难可能失败或者部分失败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因未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八条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能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因未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委托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一方放弃其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也可以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八百六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分配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有权使用和转让同样的技术方案。但是,受托研究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不得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百六十九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和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的。

第八百七十一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超出约定范围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违反约定擅自允许第三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转让方负有违约责任的,准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