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纲要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义是什么?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已经占据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创造的精神财富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也在不断扩大和深化,这不断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新的课题。知识产权概念是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仅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领域,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概念进行研究。随着对它等问题的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将不断得到澄清,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理论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存在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知识产权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企业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中国人,也有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知识产权,中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非常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知识产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标、服务标志和制造标志)。工业产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业和商业本身,还包括农业、采矿业和运输业。另一种是著作权,又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以及由此衍生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和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有三个特征:1,排他性,也叫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的保护期的,过了有效的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会终止,这种智力成果就会成为人类社会的财富。3.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除非有条约,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可以在国内外多方面流动,科技文化艺术没有国界。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通讯的发展,促进了全球科技文化艺术的交流,出现了各种报刊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互联网等,使得在一国获得的一项知识产权很容易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和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化国家来说,严格的地域性是非常不利的。因为,一方面,他们要把自己的先进科学技术、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学作品送到国外去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我害怕这些智力成果在所在国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被免费使用,从而增加我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自己国家获得的这些权利,也是可以受到外国相关法律保护的。这样,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出现了。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非常重要。除了通过国内法保护涉外知识产权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署和制定了许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为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只是为缔约国相互保护工业产权提供了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工业产权保护,同时也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工业产权保护。2.优先原则。一个成员国的国民首先在一个成员国申请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并在申请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5,438+0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向其他成员国申请相同内容。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应为随后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权限内,即使任何第三方申请相同的内容,3。强制许可原则。各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批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专利不完全实施。但是,只有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专利权被批准之日起满3年(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未实施该专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许可。4.独立的原则。同一项发明在不同国家获得的专利互不相关。(2)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巴黎公约》对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1、双重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1、双重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保护原则。(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穷竭主义原则企业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创造者和使用者,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力军。我国企业和企业家有义务、有责任自觉肩负起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重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增强意识,统一行动。:

第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法规,遵循国际贸易的一般规则,遵守企业之间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和承诺。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通过与国际社会的充分合作,我们赢得了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荣誉和尊严。

二、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只有大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在企业所在领域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势地位,拥有经济竞争力,享有受人尊重的国际影响力。为此,必须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借鉴他人的同时立足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三、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窃取他人的专利技术;不得制造、使用、销售或传播假冒产品;不要盗用和抄袭他人的商标、产品标识和设计。

第四,坚决打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政府遏制、查处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5.积极参与宣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各界共同促进知识产权健康发展。认真履行知识产权相关社会责任,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有效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