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协会成都办事处
第二条派出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联合会为一级法人,其办事机构为北京市唯一派出机构。基层机构,不具备条件,遵循章程和事务所管理,在规定范围内代表事务所开展互保活动。
第四条办公室是本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未经办事处批准,经办机构不得以办事处或总会的名义开展职工互保活动。
第五条设立代理机构的条件:
1.遵守总会章程和办公室管理办法;
2.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3.有健全的管理委员会;
4.有初始活动的资金。
5.有机关管理办法。
第六条基层工会设立职工保险管理委员会,由主席或主管主席担任主任,接受市职工互保管理委员会和基层工会的双重领导。机关工会负责日常工作,工会主席为负责人,实行自然替代制。
第七条本机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展览计划;
2.审查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3.审核年度会员分配计划;
4.提请聘任和解聘本机构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接纳成员;
2.收取和管理会员费和保险费;
3.开展互保活动。
第九条设立机关的程序:
1.申请设立代理机构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同级工会主席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三)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4)拟聘用机构负责人资格审查材料。
2.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设立报告后20天内发出批准或不批准设立申请的通知。
3.申请人应在收到办事处批准的机构登记证后20日内,发出成立通知,开展员工互保活动。
第十条代理机构变更程序:
1.申请变更代理机构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管委会主任签署的变更申请报告。
(二)根据总会章程,变更办公管理办法的决定或者决议;
(三)变更涉及本机构管理办法的,应当提交修订后的管理办法;
(4)变更后机构负责人的资格审查材料。
2.办公室应在收到变更申请报告后20天内发出批准和拒绝变更申请的通知。
3.投保人收到核准变更通知后,发放变更通行证,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开展互保活动。
第十一条代理终止程序:
1.申请终止代理。终止申请应在下列情况下提出:
(1)不能履行代理办法和章程、办事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②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终止。
终止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文件:
1)管委会主任和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终止申请报告;
2)管理委员会的终止决定或决议
3)管理委员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2.办公室收到终止申请报告后,应在20天内发出批准终止通知;
3.投保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0日内发出终止通知,停止相互保险活动。
第十二条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65438+10月31日进行自查,并将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报送本所,并附以下文件;
1.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机构的财务报告;
3.该机构的统计报告。
第十三条代理登记证由办公室统一制定,办公室按统一格式制作会员卡。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代理登记证》。
第十五条登记证如有遗失或损坏,本社管委会应声明作废,并向办公室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减少支出、挪用或改变保费用途。
第十七条保险项目中的执行标准和计算方法必须与联合会和办事处的有关规定相统一,不得自行变更。
第十八条经办机构执行会员大会和办事处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科目和报表格式统一。财务报表应当接受同级工会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的名称是: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协会北京办事处* * *机构(点)。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国职工保险协会北京办事处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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